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06)[失效]
2015-01-06 13:24: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30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规定的增长比例(8%)予以调整。
二、2006年6月30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5、6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调整。
三、伤残津贴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劳发[2006]117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大劳发[2006]11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30日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规定的增长比例(8%)予以调整。
二、2006年6月30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鉴定为5、6级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大劳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调整。
三、伤残津贴低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