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1-06 13:28:00 浏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张家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张政发[2004]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内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实行业务上的“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帐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参保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中央及省属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驻张单位、涉外企业和跨区、县的单位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已到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申报的此类单位在市级统筹正式实施后的1个月内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初的第1个工作周内将上季已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市、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划分的征缴范围负责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专用收款收据,加盖收款专用印章。初次参保的单位(非新设立的单位)无法提供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度财务报表的,按单位职工人数乘以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参保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财政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付实行报帐制。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基金与其他单位的基金收支分开,单独核算。报帐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和储备金专户,分别用于基金的收缴、支付和上解、下拨。
(三)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分别用于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每月25日前(假期顺延),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收入过渡户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于本通知实施后的1个月内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老工残人员、老职业病患者及老工亡人员(指所属行政区域内在《张家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残、职业病患者及工亡人员)旧伤复发、职业病康复的代管资金和抚恤金留存原帐户并用于原费用支出。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市人事局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或受其委托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人事局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参保职工工伤医疗、康复治疗、伤残待遇、死亡抚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各经办机构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对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别承担所属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张家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参保单位要按照《张家界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快报制度》向参保地劳动保障局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将负伤职工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得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24小时内以文字形式(含电子邮件、传真)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治疗(包括旧伤复发、职业病康复)在市内转院的,由各经办机构核批;需转市外治疗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批。未经核批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和协议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并签定协议。
七、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责任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变,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变。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劳动保障局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区、县工伤保险工作(含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医疗、职业康复和待遇支付工作),并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初给区、县下达的工伤保险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区、县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行核算管理。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加上上级下拨的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垫付。
八、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工作经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区、县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以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行。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张家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张政发[2004]8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内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实行业务上的“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帐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参保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中央及省属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驻张单位、涉外企业和跨区、县的单位统一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已到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缴费申报的此类单位在市级统筹正式实施后的1个月内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进行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初的第1个工作周内将上季已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市、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划分的征缴范围负责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统一使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专用收款收据,加盖收款专用印章。初次参保的单位(非新设立的单位)无法提供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度财务报表的,按单位职工人数乘以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参保缴费基数。
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 工伤保险基金由市财政局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付实行报帐制。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基金与其他单位的基金收支分开,单独核算。报帐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和储备金专户,分别用于基金的收缴、支付和上解、下拨。
(三)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分别用于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每月25日前(假期顺延),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收入过渡户将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于本通知实施后的1个月内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老工残人员、老职业病患者及老工亡人员(指所属行政区域内在《张家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残、职业病患者及工亡人员)旧伤复发、职业病康复的代管资金和抚恤金留存原帐户并用于原费用支出。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一)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市人事局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由市劳动保障局或受其委托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人事局负责;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参保职工工伤医疗、康复治疗、伤残待遇、死亡抚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各经办机构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对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别承担所属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职工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张家界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参保单位要按照《张家界市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快报制度》向参保地劳动保障局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将负伤职工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得知发生工伤事故后的24小时内以文字形式(含电子邮件、传真)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治疗(包括旧伤复发、职业病康复)在市内转院的,由各经办机构核批;需转市外治疗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批。未经核批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和协议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确定并签定协议。
七、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责任
(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变,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变。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区、县劳动保障局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区、县工伤保险工作(含工伤保险的扩面、征缴、稽核、工伤医疗、职业康复和待遇支付工作),并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初给区、县下达的工伤保险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二)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对区、县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行核算管理。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加上上级下拨的调剂金仍无法满足当年支付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垫付。
八、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工作经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区、县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以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九、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