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2006)
2015-01-06 13:40:00 浏览: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增加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1-4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二)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的所需资金,与其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5-6级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增加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1-4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二)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的所需资金,与其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5-6级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和有关待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