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015-01-06 13:46:00   浏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8日)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6〕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大庆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有关要求及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医疗和工伤保险权益为宗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促进医疗和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工作重点
  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以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和家政服务业为重点。
  三、具体政策
  (一)缴费基数
  以上年度地方统筹范围内的参保人员社会平均工资为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形式
  鉴于农民工就业形式的特殊性及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医疗保险的参保形式有以下三种:
  1.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现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随用人单位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或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对在流动性较大的建筑、加工制造等行业就业的农民工,可本着“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对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按现行的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比例
  1.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6%加每人每年36元,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加每人每年24元。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6%,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
  “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形式的住院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加每人每年36元,参保人员的缴费额为每人每年24元。
  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同第一、二种形式;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4.5%。
  2.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初次参加工伤保险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按不同的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风险较小行业的费率为0.5%,中等风险行业的费率为1%,风险较大行业的费率为2%。参保一年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上年度发生工伤事故情况,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保障范围及待遇水平(见附件)
  四、推进措施及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医疗和工伤保障问题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保证。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是专项推进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扩面行动的工作任务,确保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实施全覆盖。2006年参保率达到20%、2007年参保率达到50%、2008年参保率达到100%。在工作推进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力推进。
  1.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1)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到市或区医疗保险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暂按工程总造价的0.93%和0.35%为该工程从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整个工期的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以有效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参保难、收费难、管理难的问题。(2)要把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其办理《安全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不为从业人员办理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或拒不整改存在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3)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将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测算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批复前,在工程招投标时,暂按工程总造价0.35%比例将工伤保险费列入发包工程预算,待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批复后按新规定执行。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对具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达标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及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3.工会组织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会组织(项目工会)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和伤残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帮助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或直接代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的管理,对提供虚假职业病诊断、不能因病科学诊治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及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使其为广大农民工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5.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医疗和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参保缴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在补缴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之前,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因医疗和工伤发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黑劳社发〔2005〕70号)和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对逾期拒不参保、拒不缴纳医疗和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罚;处罚不能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同时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在缴费、管理、待遇支付、事故报告等方面采取一些简捷方便灵活的措施。
  (三)开展调查,摸清底数
  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分布和组成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保险应参保未参保单位及人员情况调查,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农民工人数、收入水平、年龄结构等情况,为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提供可靠的依据。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要针对目前多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意识淡薄的实际,以多种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明确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政策,宣传报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大对保障农民工权益监督的舆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推进农民工参保的良好氛围,以促进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细化管理,优化服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特别要根据农民工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参保登记缴费办法,方便农民工参保。要加强对农民工医疗和工伤保险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征收。要引导农民工强化合理就医意识,指导定点机构为参保农民工提供便捷、有效的医疗服务。要根据农民工就业流动性、不稳定性和季节性强的特点,完善农民工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为异地就医和患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