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1-06 13:52: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08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不含三县一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招用了农民工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存在劳动关系的非在编、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费。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的批复》(梧政办函〔2004〕11号)精神,工伤保险缴费率分别为:属一类行业的,缴费率为0.5%;属二类行业的,缴费率为0.7%;属三类行业的,缴费率为1%。属其他高风险行业的(如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缴费率定为2%。
三、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待遇原则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对于确认为一至四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相应享受的长期待遇可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选择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支付的一至四级长期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发生(因工死亡)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缴费基数核定,具体如下:
(一)工伤一至四级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标准。
1.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年;二级的为14年;三级的为12年;四级的为10年。
2.36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4年;二级的为12年;三级的为10年;四级的为8年。
3.51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2年;二级的为10年;三级的为8年;四级的为6年。
(二)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抚恤金条件及标准。
因工伤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条件,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一次性领取抚恤金标准如下:
1.供养亲属未满18岁的,领取到18岁。
2.供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
3.供养亲属男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女5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
4.供养亲属男年满71周岁、女年满66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其相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加强工伤保险登记管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登记管理,坚持实名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身份证、照片和本人姓名相一致,防止冒领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用人单位全员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坚决杜绝高风险企业有选择性参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和人数,及时办理变更和续保手续,确保用人单位全员参保。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瞒报工资总额或农民工人数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理;对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冒用、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用人单位、工伤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含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若本通知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08号)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不含三县一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招用了农民工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存在劳动关系的非在编、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费。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的批复》(梧政办函〔2004〕11号)精神,工伤保险缴费率分别为:属一类行业的,缴费率为0.5%;属二类行业的,缴费率为0.7%;属三类行业的,缴费率为1%。属其他高风险行业的(如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缴费率定为2%。
三、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待遇原则上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对于确认为一至四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相应享受的长期待遇可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选择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支付的一至四级长期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发生(因工死亡)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缴费基数核定,具体如下:
(一)工伤一至四级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标准。
1.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年;二级的为14年;三级的为12年;四级的为10年。
2.36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4年;二级的为12年;三级的为10年;四级的为8年。
3.51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2年;二级的为10年;三级的为8年;四级的为6年。
(二)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抚恤金条件及标准。
因工伤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条件,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一次性领取抚恤金标准如下:
1.供养亲属未满18岁的,领取到18岁。
2.供养亲属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
3.供养亲属男61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女5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
4.供养亲属男年满71周岁、女年满66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四、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其相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加强工伤保险登记管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登记管理,坚持实名制,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身份证、照片和本人姓名相一致,防止冒领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用人单位全员参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全部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坚决杜绝高风险企业有选择性参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和人数,及时办理变更和续保手续,确保用人单位全员参保。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通知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瞒报工资总额或农民工人数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理;对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或冒用、使用伪造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用人单位、工伤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含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若本通知与上级新出台的相关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平安计划”和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