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工伤康复机构的通知
2015-01-07 09:46:00 浏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填补我省专业康复机构的空白,给全省工伤残疾和其他残疾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康复场所,省政府决定建立海南省康复中心,该康复中心建成后将作为全省各统筹地区唯一专业的工伤康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为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依法统筹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先天残疾和工伤残疾等各类资金,避免重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市、县不得再批准新建立工伤康复机构。
二、各市、县原已报批建立而尚未动工的工伤康复机构项目,自通知之日起停止筹建。
三、各市、县原已报批建立且目前仍在运营的工伤康复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加大投资。运营不良的可视情予以关闭。
四、各统筹地区工伤预防康复费用按《工伤预防职业康复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兴办工伤康复机构的,不受本通知限制。
为填补我省专业康复机构的空白,给全省工伤残疾和其他残疾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康复场所,省政府决定建立海南省康复中心,该康复中心建成后将作为全省各统筹地区唯一专业的工伤康复机构,实现资源共享。为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依法统筹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部门预算安排的先天残疾和工伤残疾等各类资金,避免重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市、县不得再批准新建立工伤康复机构。
二、各市、县原已报批建立而尚未动工的工伤康复机构项目,自通知之日起停止筹建。
三、各市、县原已报批建立且目前仍在运营的工伤康复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加大投资。运营不良的可视情予以关闭。
四、各统筹地区工伤预防康复费用按《工伤预防职业康复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兴办工伤康复机构的,不受本通知限制。
二○○六年八月七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