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1-09 10:16:00   浏览: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就自治区因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农民工的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农民工选择长期待遇支付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农民工选择一次性待遇支付的按下列办法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农民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的,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符合享受护理条件的)原则上可按20年计算发给,但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支付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给。
  二、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下发前,一至十级伤残农民工已按照有关规定自原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略)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