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唐政发〔201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降低我市实体经济成本,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稳中向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帮助企业提质增效
(一)支持企业技改增效。引导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和推广力度。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通过降低材料消耗、提高生产效率、产品合格率和产品附加值来降低产品成本。对入选省千项和市百项的技改项目,优先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增效。鼓励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业设计中心,积极推进“产学研金政”合作,搭建面向主导产业和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平台,推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加速推进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大力探索利用京津科技资源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着力开创“京津总部+唐山基地”的产业创新模式,不断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和成本。(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互联网+”增效。充分发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先导作用和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管理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的集成应用,进一步提高智能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企业综合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快节能降耗增效。加大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力度,重点推进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应用,继续推进能源管理中心和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建设。依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降低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全面推进资源、能源梯级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打造“三废”综合利用产业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组织对标挖潜增效。分行业组织开展对标行动,围绕行业特点、岗位特征,在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成本费用和综合效益等方面,组织引导企业与国内外先进企业开展对标,推进企业全面降本增效。深入开展精细化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卓越绩效管理、供应链管理对标,引导企业优化经营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调整部分税种税率。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产资源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68号)规定的资源税税率标准征收,降低铁矿石采掘和盐业等资源开采企业的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落实中央、省有关归并和停征、减征、免征行政事业型收费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涉企收费管理。对涉企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唐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唐价行费〔2015〕28号)和《关于公布唐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唐价行费〔2015〕29号)所列清单标准收取费用,严厉打击巧立名目收费、强制性收费、打白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于2017年年底前在机构、职能、财务资产、人员、党建外事等五个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并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五脱钩五规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加强对企业信贷支持。人行、银监等部门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性指导,鼓励银行落实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营造宽松融资环境。加强行业监管,督促银行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做好企业债务处置和风险化解。鼓励银行通过无还本续贷、降低利率等方式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和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监分局)
(二)强化增信机制降低成本。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准公益性的政府增信机构,降低企业增信成本。设立信用保证和风险补偿资金,探索建立“政银保企”等多方协作的信用保证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政府出资引导、市县两级以社会资本为主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帮助企业解决续贷临时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
(三)建立完善政银企对接平台。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金融超市以及金融对接企业(项目)平台,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等活动,降低信息成本。建立政府和企业融资项目需求的归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建立金融产品和金融政策的信息归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密切双方对接,切实解决金融机构与企业(项目)之间的信息不畅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大力发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金融补充作用,促进融资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降低企业间接融资成本。利用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推进企业上市通过发行股票直接融资,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五)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鼓励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鼓励金融机构不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六)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宣传推广,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唐山银监分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推进行政审批机制创新。进一步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个机构履职、一枚印章签批”的行政审批模式。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现“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审批、统一送达、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审管办)
(二)加大简政放权工作力度。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的原则,采取直接放权、委托下放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审批事项下放、取消、清理规范力度,力争让各县(市)区更多地享有与市级一样的发展管理权限。继续做好国家、省陆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监管措施,确保衔接和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编委办)
(三)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围绕百姓关心、政府关注的价格收费热点问题,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四)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三个放宽,推行辖区内登记审批权下放、县(市)登记审批权下放、先照后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电子营业执照、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项改革,加快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现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严格加强管理和监管,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助等行为清理整顿,进一步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五)提供法律服务。组建公益性小微企业法律顾问专家库,对小微企业开展“点对点”的精准法律服务;支持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对经营确实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现行律师收费标准之下减免收费或业务办结后收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降低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缴费费率。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符合统筹条件的县(市)区,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对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费率政策,综合费率下降至1.5%。(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从提高劳动生产率出发,鼓励企业引进多元化、专业化人才,通过组织培训、再深造等方式提高劳动者素质。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职工个人发展需要,落实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实施稳定就业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30%、20%的稳岗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一)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公开电价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降低用热成本。推动形成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煤炭价格波动幅度,调整工业蒸汽热力价格,逐步实现市场化定价。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企业蒸汽热力垄断局面,进一步推进经济节能供热,降低企业供热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降低用气成本。2016年—2018年期间,对市区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实施阶梯气价: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市级门站价+1.18元/立方米;5000立方米<日均用气量≤10000立方米,市级门站价+0.86元/立方米;10000立方米<日均用气量≤20000立方米,市级门站价+0.66元/立方米;日均用气量>20000立方米,市级门站价+0.46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降低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弹性机制,即规划用地性质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在法定出让最高年期(50年)内缩短年期出让(出让年期不得低于10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出让年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通过有偿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由用地单位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缴纳土地租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五)调整限行限制。当启动雾霾天气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允许限行区域内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生产企业运送原料和成品车辆在核准时段和路线通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六)发展现代物流。大力推进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帮助矿石、煤炭、钢材、水泥等重点行业降低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成本。推进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及业务流程再造,实现“互联网+”物流模式,促进第三方物流发展,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加强商贸物流设施设备建设,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的降成本促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服务机制。对市级重点项目、重大平台和战略合作企业,实施跨部门组团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实施智能化平台式服务。组建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方面的需求,提供“一对一”的精准诊断和专业化服务。
(三)强化考核督查。各职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项涉企、惠企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曝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