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2021-07-02 09:08: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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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规定》第二条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提供网络招聘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较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网络招聘服务机构仅指“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囊括进来了,可见,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招聘服务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都是《规定》的调整对象。

笔者查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数据,《2019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3.96万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网站1.5万个,2019年发布网络招聘信息40448万条[1]。网络招聘因时效性强、成本低、覆盖面广的优势,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招聘和劳动者求职的主渠道。网络招聘服务市场迅猛发展的同时,因市场准入门槛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市场主体涌现。此次《规定》在第二章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的准入标准,有利于规范网络招聘服务市场良莠不齐的现象。

一是明确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活动的条件。。《规定》第九条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过以上准入标准可知,用人单位在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网络招聘服务时,一定要审查其资质条件,选择合法合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避免因网络招聘服务机构缺乏资质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三、明确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该条承继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的相关规定,这两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法规、规章,明令禁止招聘过程中的歧视性行为,凸显了国家对促进平等就业的意识。这提醒用人单位以后向第三方网络招聘平台提供招聘信息前,要进一步进行审查,避免招聘信息中含有歧视性内容,触犯合规底线。

二是明确网络招聘信息核查规范,杜绝虚假招聘。《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大数据时代,用于信息交换的招聘平台掌握着劳动者最真实的个人信息,基于追求利益的动机,以及法律监管的缺失,实践中,存在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大规模搜集劳动者个人信息并滥用牟利的情况。此次《规定》在网络招聘服务规范中明确招聘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保护基本原则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进一步适用。因此,用人单位以后使用网络招聘平台提供的劳动者简历信息时,要注意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在与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合作时,最好事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法收集劳动者简历信息”的书面承诺,避免陷入劳动者主张个人简历信息泄露的法律纠纷中。

四、结语

<span style="line-height: 2; font-family: " microsoft="" yahei";"="" yahei";="" line-height:="" 2;"="" line-height:2;"="">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普及,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国的网络招聘市场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本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是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后国家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的又一举措,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在国家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的背景下,笔者建议企业对照自身情况梳理与第三方网络服务机构合作中的风险点,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网络招聘服务领域方面的政策,协助客户了解并控制网络招聘实践中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