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购《中华人民共和围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的函
2015-12-15 10:27:00 浏览: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联合颁发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的规定》 (劳部发[1996]29号文件)规定,《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现将订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核实在本地区就业的外国人实有人数。
二、 鉴于《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不便重复印制,在订购数量上应考虑使用3年的需要。
三、《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每本制作费各4元。各地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收取用人单位的费用标准,待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后另行通知。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预计5月1日前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请各单位于3月5日前将订购数量报我司,并将订购款汇至工商行北京和平里信用社,帐号007095-86,单位: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
联系人:郑晓光、高林电话:4213431-464、457劳动就业部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