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苏政发〔2016〕15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在实施《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成本和物流成本,引导企业内部挖潜,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省国税局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等参与)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全省内外资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科技开发和科教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田湾核电设备按其应纳税额56%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名单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进口税收等优惠政策。(南京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等参与)

  三、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收费报告、收费巡访等制度。取消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和管理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由行政机关设立,企业缴纳或承担的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等各类保证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省物价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四、出台《江苏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涉企收费的政策。行政许可职能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省物价局牵头,省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参与)

  五、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为准,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地税局等参与)

  六、加快公司信用类债券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鼓励支持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在科学设置发行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高收益、高风险”债券。鼓励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劵、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其他创新品种。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参与)

  七、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资产证券化和银行不良资产核销等相关税收政策,对债务重组按规定实行分期纳税,研究推进不良资产核销涉税处理工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等参与)

  八、全面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合理引导省内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等参与)

  九、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其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并予以必要支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要求。建立债权银行之间的协调会商机制,积极整合资源化解债务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参与)

  十、加快建设和全面推广江苏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减少企业重复申报和提交单证,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免除外贸企业省内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申报费用。(省商务厅牵头,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等参与)

  十一、加大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应用力度,优化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道路水路运输、税务等业务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放行时间,切实降低企业货物通关成本。制定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和原产地签证改革措施,优化原产地签证办理流程,大力推广企业自主打印原产地证书,加快电子原产地证书的应用,推进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联网与跨境数据传输,提高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水平,帮助企业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优惠政策,享受更多国(境)外关税优惠。(省商务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江苏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贸促会等参与)

  十二、搭建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专利、商标、版权、标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基础信息免费向公众和企业开放。以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制度建设、数据资源获取及管理、信息利用流程等为重点,制订企业使用指南,指导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建设个性化数据库和有效使用商业化数据库,促进企业形成常态化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农委、工商局、版权局等参与)

  十三、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民政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商会,采取约谈、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等参与)

  十四、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力公司等参与)

  十五、严格执行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全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地税局等参与)

  十六、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积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放宽参与范围,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扩大市场交易电量比例,2017年安排直接交易电量1350亿千瓦时。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主体,利用市场竞争降低中小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研究制订对大数据、物联网、软件产业用电的扶持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十七、推进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合理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根据国家部署实施输配电电价改革,合理调整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推进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实施动态管理,引导我省天然气发电产业合理发展。加强对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从紧核定输配气价格,适当降低偏高的输配气价格,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县(市、区)尽快制定降价方案,适当降低终端销售价格。鼓励有条件地区扩大用气大户企业直接交易规模,切实降低大企业生产成本。(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十八、实施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持有我省“运政苏通卡”并同时使用本车“运政苏通卡”缴纳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的货运车辆享有的优惠幅度从现有的2%提高到10%,优惠期暂定1年,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予优惠。(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参与)

  十九、实施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交通船闸过闸费、水利船闸过闸费(不含经营性船闸)分别在现有征收标准上给予20%、10%的优惠,此外,对集装箱货运船舶过交通船闸、水利船闸免收过闸费,上述优惠政策优惠期暂定2年。(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财政厅、水利厅、物价局等参与)

  二十、规范机场非航空性收费和针对通用航空公司的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民航江苏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等参与)

  二十一、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支持企业实施管理创新和精益生产,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生产经营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加强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鼓励企业强化目标成本管理,实现降本增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国资委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督促落实,定期进行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每年年中报送一次工作落实情况,积极推广效果良好的政策和做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