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见习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工作意见》(苏委发〔2017〕8号)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5〕139号),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执行效率和效果,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及见习相关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相关补贴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鼓励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苏州籍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

  享受一次性奖励补贴的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申请及补贴发放流程按照《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14号)执行,与申请社保补贴同时办理,且须提供苏州籍高校毕业生的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二、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取消户籍限制,均可享受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奖励补贴。


  三、其他

  1.相关单位申请补贴时要如实填报材料,据实提供有关证明。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各县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3.上述政策自2017年3月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