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的通知
2015-02-11 16:38:00 浏览:
近期,我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各基层法院对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判法不一。为统一裁判尺度,经我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现予以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具有连续性,故其仲裁时效起算点应确定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一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
举例:劳动者2009年1月1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2009年4月1日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但劳动者应于2009年4月1日起1年内就上述期间的双倍工资提出仲裁申请。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即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举例:劳动者2009年1月1日进入用人单位工作,2010年1月1日前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但劳动者应于2010年1月1日起1年内就上述期间的双倍工资提出仲裁请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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