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稳增长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交办催办督办查办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用地、林地、环保、规划、选址等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推进全程服务机制;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8个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投资目标任务实施年度目标责任管理;省财政新增筹措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3亿元,确保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实行省、州市联动,聚集要素保障,全力推进全省20个具有支撑性、关键性、标志性的重点项目;全省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大财源培育力度,确保实现财政收入增长4%的目标。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2017年3月底前拨付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全省各部门预算内专项资金须于2017年6月底前下达60%以上、9月底前下达80%以上、11月底前全部下达到位。凡未按照时限达到进度的,财政部门将未达到比例部分收回同级财政。2017年第3季度对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完成不好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用于奖励投资完成情况好而又缺资金的地区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入


  省财政筹措3亿元资金支持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年度目标任务和各地推进进度,采取州市初评申报、省级专家评审、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的方式,分别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50万元/公里、海绵城市80万元/平方公里,新建城市公共厕所10万元/座、改建提升城市公共厕所4万元/座的标准给予省级补助。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设立省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统筹安排成熟项目进入基金盘子,鼓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加大与开发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通过申报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争取长期、大额优质政策性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有效拉动投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发展委,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2017年3月底前,各地要建立民间投资示范项目储备库。进一步开放油气、配售电、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国防科技等行业,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坚持存量让利、增量放开,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从2017年起,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现有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建设,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的方式进入完全竞争领域;在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股权占比不得超过40%,在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国有企业股权占比不能100%,必须按照不同项目的收益情况,确定民间资本的比例,鼓励民间资本以股权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规范董事会建设、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等“六项改革试点”,确保2017年取得明显突破。省、州市属各国有企业2017年3月底前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5月底前出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和州市属国有企业“一企一策”改革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充分发挥省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带动作用


  发挥好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撬动银行信贷和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运作方式,2017年确保1000亿元投资基金规模投入重点项目资本金。积极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对接,争取更多国家产业发展基金在滇设立子基金或投资我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加快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产业、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新材料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和消费品制造业等重点产业基金的组建步伐,按照分期募集的方式,2017年总规模不少于200亿元,2017年3月底前组建完成并开始运营。2017年底前组织力量对基金运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快重点产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16〕90号),建立8大重点产业主抓部门、州市、园区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明确州市、园区抓产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全产业链思路,建立项目库,发布工程包,推进全产业链招商和集聚招商,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指导。2017年6月底前,建立抓重点产业发展的考核机制,年度考核主抓部门、州市、园区新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计划、新增产能效益和招商引资等目标任务。建立招商引资考核机制,每月通报1次各州、市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动态。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市场化招商、产业招商项目,并对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模式的落地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奖励。大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鼓励世界500强企业来滇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我省新设投资项目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各州、市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招商合作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快特色城镇建设


  出台加快特色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意见,“十三五”期间培育打造200个省级特色小城镇,将部分打造成为精品,形成示范。从201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特色小城镇以奖代补经费,用于推进特色小城镇健康发展的前期工作,每年从省级重点项目投资基金中安排300亿元,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省级单列安排下达特色小城镇建设用地10000亩。加大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特色小城镇发展力度。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特色小城镇建设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全力推进曲靖市、红河州、楚雄市、大理市、瑞丽市、腾冲市、隆阳区板桥镇和剑川县沙溪镇等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支持瑞丽、河口、磨憨等边境口岸特色城镇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七、扎实推进“三大战役”


  出台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服务年活动,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设立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项行动,实施小微企业成长陪伴、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等工程。召开全省县域经济推进会议,观摩典型,兑现2016年考评结果;出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10个县、市做强做大,继续抓好20个县、市、区转型发展试点工作。对列入扶持的重点县、市和转型试点县、市、区,“十三五”期间新入园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全部留给县、市、区,后5年减按50%留给县、市、区。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前期补助等方式,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园区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原则上一个工业园区统一由政府出资作一个规划环评,凡入驻企业属国家鼓励内的产业项目无须再作环评;一律取消涉及园区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园区企业职工“五险一金”交费比例;完善“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支持政策,省财政安排4.5亿元,对园区的企业员工就业培训及提供的实际就业岗位给予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对入驻园区的企业管理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支持农业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重大项目向园区倾斜,设立省级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提高主要农产品加工转换率,实现高标准农田改造、水利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农业龙头企业聚集发展、集约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地税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八、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


  省财政安排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资金1.25亿元,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其中安排7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达规培训,以及对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绩突出的部门及州、市给予一次性奖励。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省统计局、地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降低企业用电、物流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系列文件降成本措施。严格执行国家输配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主协商确定用电价格。单独核定保山、文山输配电价;指导7个电价体系相对独立的州、市,合理制定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促进中小水电就近消纳。完善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公共照明和旅游景观亮化工程用电优惠政策;完善大工业用电两部制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电网企业同步开展用电优化服务,降低基本电费支出;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研究制定火电机组备用容量保障机制。完善电力交易机制,丰富市场化交易品种,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全电量和符合条件的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积极鼓励组建售电公司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特别是新材料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合理降低用电价格,省内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超过550亿千瓦时。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规定的运输产品,由昆明铁路局和有关企业协商,采取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优惠。将全省现行成品油5个销售价区归并减少到不超过3个,进一步减轻边远地区用油负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能源局,昆明铁路局、云南电网公司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州、市自行决定收缴。下达各州、市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在州、市或州、市间统筹调配使用。鼓励各类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出让年限评估确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对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继续采取动工、置换、收回等有力方式,大力处置2016年专项行动清理的闲置土地,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民生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报件资料齐备的2017年新开工项目和2016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审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省级参保单位执行下调至0.2%的生育保险费率。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2020年底前,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转岗安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积极推进减税降费


  认真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减税政策,严禁征收过头税,对国家明确的区间减税降费政策,力争执行上限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煤炭资源税税率按照5.5%执行,对完成煤炭转型升级任务的企业按照实际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2017年对省级政府制定项目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央政府制定项目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生态补偿环境治理类收费外收费标准降低30%执行;对中小微企业一律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易地搬迁项目一律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省财政厅、物价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省财政安排工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有市场、提高供给质量、促进传统优势产业的产品升级、工艺装备提升、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促进生物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制定出台开展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和工业技改项目评估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的思路、目标和措施。积极探索引进第三方技改服务公司机制,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建立工业技改专项基金,重点支持1000户企业技术改造。省级2016年确定重点支持的重大技改项目,奖补资金须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继续实施制糖工业短期收储计划,收储规模50万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实施服务经济倍增计划,落实对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奖励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在配送、销售环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等法人机构。省财政筹措3000万元专项资金,积极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加快境内外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建设与金融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对引进1个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内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合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我省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中心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我省注册、服务、结算和纳税,全省排名前列,增速超过15%的4类主体进行奖励:企业类50户,每户奖励40万元;基地类10户,每户奖励100万元;园区类10户,每户奖励100万元;服务体系类20户,每户奖励50万元。(省商务厅、金融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鼓励创新创业


  继续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推进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落实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补助。继续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园及校园创业平台建设,评审认定20个省级创业示范园,给予每个园区100万元补助;评审认定20个左右校园创业平台,每个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设立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省级大学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省级“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名师库”。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精神,允许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适度兼职兼薪。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科研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按照要求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出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发布省级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全力争取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纳入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落实云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开辟“双创”专区,集中发布国家、省、州市、县级的“双创”政策和动态,收集企业的反馈评价信息,及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开展对基层、企业政策解读宣讲活动。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虚拟注册”。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开放,重点支持平台企业发展,通过平台组织中小企业实现联合采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促进住房消费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确保2017年内完成12万套以上改造任务。推行保障房建设“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规范和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购房应贷尽贷、应提尽提,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允许各州、市采取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经申请审核,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前提下,房地产企业可申请调整未预售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套型结构。分期建设已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对尚未动工建设的地块,允许调整为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房地产项目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允许商业地产的大土地证换发小土地证。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自来水、燃气等有关费用可按照工程进度比例缴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促进社会消费增长


  从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按照每个州、市不低于50万元,并参考2016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各州、市占比将奖励经费拨到各州、市,由各州、市安排用于“精准促消”有关工作,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州、市结合实际制定,并给予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统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八、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


  省财政筹措5000万元,对在本省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缓解实体经济企业融资难


  各级政府要成立帮助实体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强化政银、商银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实体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调整贷款时间长度,提高贷款时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减少短贷长用的现象。放宽企业贷款抵押物范围,知识产权、药品文号等可作为抵押物。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以税定贷,按照实体企业前3年纳税总额的1/3,由政府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相应贷款。支持实体企业上市(主板、创业板、新三板等),由政府部门协调办理上市前期手续,财政承担企业上市前期费用。积极鼓励非国有资本采取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民间投资主体可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积极处理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如果政府无法按时付款,由政府协调政策性担保,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由于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由政府出面协调担保,帮助企业获得贷款。(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资委,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配合)


  二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充分发挥省财政出资20亿元成立的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稳定器”作用,各州、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发展或重组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和“三农”。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2亿元,探索建立融资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健全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担保机制,推动绿色信贷业务积极开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流程,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适度下放小微企业贷款审贷权,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培训机制,对暂时无法获得授信的企业,给予信用维护、财务管理、企业制度建设、融资方式等方面培训,增强小微企业后续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联合社会资本设立专项转贷基金,加大对重点企业资金周转的支持。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对淘汰旧装备购置新装备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降低企业二手设备交易成本。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避免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配合)


  二十一、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在全省选取10个县市区,围绕土地利用规划、拆迁安置、环境治理、扶贫救灾、就业社保等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全省各部门要就本行业本系统主动公开的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编制目录并动态更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审批服务代办窗口,完善代办功能,健全代办机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提供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无节假日代办等服务。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2017年实现省、州市、县三级行政审批标准化,逐步实现省、州市、县三级垂直业务系统完全对接。再取消下放一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将法定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省、州市、县三级投资项目全面在平台上运行。组织开展涉企收费和能源价格专项检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畅通企业价格维权渠道,维护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全面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五证合一”成果,扩大检商“三证合一”实施范围,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切实构建方便快捷的市场主体准入、退出通道,打造统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省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国资委、工商局、物价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二、强化督查考核


  加大对本意见的宣传和解读力度,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有关责任部门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5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各州、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稳增长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省人民政府8个稳增长督查组,对各地、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稳增长“22条”措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要发挥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职能,对稽察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省政府督查室要重点对投资、工业、财税3大指标主要领导负责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半年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实施节点动态跟踪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干部管理使用挂钩。在年度综合考评奖励基础上设立及时奖,2017年6月底对完成主要指标时序进度的给予奖励,9月底对完成重点项目投资进度的给予奖励。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及时荣誉称号奖励。对于未完成主要经济指标的州市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省监察厅,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