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4日
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缓解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
(二)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政策措施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财政厅、工信委牵头负责)
(三)落实国家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抓好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等政策落实。(省农委、畜牧兽医局、质监局、林业厅、森工总局、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各市县政府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省财政厅网站常态化公示,将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省、市、县政府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及时动态调整收费清单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
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充分发挥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作用,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五)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取消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林业厅、森工总局、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各市县政府牵头负责)
(六)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幅度内,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牵头负责)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强化再贴现资金信贷投向管理,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定价能力,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八)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80%,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企业融资政策性和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政策落地。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市场化运行的天使、风险、创业和产业投资基金。(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工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推动不良资产处置。支持有发展潜力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转股。(黑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推进符合条件民营企业组建民营银行。对在我省发起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所在地政府可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企业以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定贴息补助。(黑龙江银监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股权融资,积极发展债券融资。落实好我省推进企业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或借壳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进一步发挥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功能。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获得债券承销资格。(黑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十二)鼓励开展境外融资。引导外汇指定银行利用海外机构和海外代理行优势,为企业提供海外融资信息并积极开展银企对接。支持符合条件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扩大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涉外企业范围,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扩大本币结算中人民币结算份额,降低企业对外贸易汇率波动风险及汇兑成本。(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三)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以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业事业单位“三指定”行为。开展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广电、通信、市政停车等行业常态化整治,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强化价格监督,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市场规则。(省工商局、物价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等部门牵头负责)
(十四)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继续精简权力事项,提升“放”的含金量、协同度,做好对应取消和承接。加强对下指导,跟踪督促解决“接不住”问题。各地非行政许可审批要全面清零,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为其他权力类型合法性审查。推进建立行政权力标准目录,探索推进全省清单事项统一规范。强化清单动态管理,理顺工作体制,依法及时调整清单。优化行政审批流程,重点围绕生产经营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的证照资质,实行联合审批。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用好各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十五)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进一步梳理投资审批改革事项,做好全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修订工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新政策,研究出台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落实识别代码和个性化审批监管要求,全面覆盖省、市、县三级,建立网上并联核准制度。规范规划审批程序,进一步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整合我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下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对填报登记表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放开环评、验收监测服务市场,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服务。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资企业审批与国家政策衔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注册资本制度;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程序并联办理。(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六)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整合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等改革试点。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办理。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区域实行企业集群登记。适时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推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通过信用黑龙江网站和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共享。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下综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进程。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省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十八)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推进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积极稳妥地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查处和清理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项目。(哈尔滨海关、省发改委、民政厅、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九)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省级完成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理,各地要全面完成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行政审批外其他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拓展。大幅压减各类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省编办牵头负责)
(二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推进鸡西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优先将下岗职工纳入就业创业扶持范围,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省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牵头负责)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5%(个人费率不超过0.5%)。按照国家部署,综合采取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养老保险基金,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全面排查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缴存比例情况,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国家要求,在两年内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缴存意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可
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交金额。(省住建厅牵头负责)
(二十三)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调整幅度。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支持企业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部分培训补贴支持。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省人社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牵头负责)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四)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加快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机制。(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扩大直接交易电量规模。2017年全省电力开展直接交易规模争取扩大到80亿千瓦时以上,采取火电直接交易、风电与火电捆绑参加交易等多种形式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省工信委牵头负责)
(二十六)完善电力价格机制。加快核实输配电价,合理确定线损率,降低直接交易电价成本。对未参与直接交易和竞价交易的上网火力发电量及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调整一般工商业企业用电价格。赋予商业、仓储等不适宜错峰运营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自主选择权。(省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推进鹤岗市售电侧改革试点。鼓励售电公司开展新增配网建设。对售电公司新增电量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市场化机制获取交易电量。(省发改委牵头负责)
(二十八)提高电力市场化交易水平。自2017年起,新投产火电机组,原则上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发电量。允许自备电厂少发、停发,由大型低能耗发电机组有偿交易替代发电。暂停随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腾出空间用于降低工商业电价。(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十九)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分期建设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十)用好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列入我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十一)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用地面积较大企业转让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其他单位,先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60%收取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鼓励用地面积较大企业盘活挖潜,将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十二)培育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仓库用于兴办养老、物流、电子商务、通用航空、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六、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三)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完善现代综合运输服务体系,加快以哈尔滨为核心、以区域中心城市为枢纽、以对俄沿边口岸城市为节点的现代综合运输网络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网络设施,加快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鼓励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推进多式联运转运,加大铁水联运班列开行比重。大力发展集装化运输,全面推进“港站一体化”“公铁一体化”。加强全省运输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构建跨境物流运输网络,适时加密哈欧班列班次,推动哈绥符釜陆海联运、哈俄班列实现常态化运行,推进哈尔滨对俄电商航空货运通道建设。(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三十四)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认真执行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面清理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外公路收费,具备取消收费条件的予以取消。清理规范道路损失补偿费、事故车辆拖车费及机场经营性收费。全面规范交通执法,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完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公安厅、物价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十五)全面清理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和涉及铁路的不合理收费。焦炭、钢铁等品类实行实重计费,实行“量价匹配”议价政策。(省物价监管局、民航黑龙江监管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六)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三十七)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落实好工业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倒贷续贷。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按照国家部署,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牵头负责)
(三十九)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推进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八、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四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省政府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指导和协调。各市(地)也要建立完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推进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加强专项督查。
(四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宣传,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引导社会预期,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市(地)、各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推广效果好的政策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形成推进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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