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2-03 13:36:00 浏览: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2011年3月,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精神,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审批事项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被取消。此事项行政审批取消后,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和审批
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特点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省人社厅豫人社〔2009〕493号文的规定,按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省属、中央属企业仍按管理权限审批。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适用范围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实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三、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实施程序
用人单位对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涉及岗(职)位人员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经公示后实施。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除取得劳务派遣人员联名签署同意意见外,还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备查资料
(一)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人数;
(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及以周、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理由;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及支付办法;
(四)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涉及人员联名签署的意见;
(五)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取消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审批后的有关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