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推进健康安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坚持综合施策,深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实施《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皖政办〔2010〕14号),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健全,配套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体系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水平持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重特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传统行业尘毒危害依然严重。矿山开采、冶金、有色、水泥、火电、石英砂加工与使用、制鞋、箱包加工、化工生产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石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和从业人数多,部分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超标严重。二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三是职业病发病数依然居高不下。目前我省职业病现患人数累计达25000多例,每年新报告职业病500余例,主要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四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不强,对职业病危害治理投入不足,职业健康监护率低。五是职业健康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区监管力量和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不足,工程防护技术有待加强。六是职业病认定和维权较为困难。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人群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职业防护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健康安徽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安徽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2018年和2020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设区市至少应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工作,诊断服务项目2018年应基本符合当地职业病发病情况、2020年完全适应当地职业病诊断需求;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检查服务项目2018年与辖区内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2020年与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相适应。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加强省、市、县、乡四级职业健康监管网络建设,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县(区)覆盖率2018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80%和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报告率2018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80%和90%。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2018年和2020年,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采取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开展全省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二)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三)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实施职业健康分类监管,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网络建设,逐步健全监管执法队伍,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县、乡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建立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飞行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突出执法重点,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制定高危粉尘与高毒物品行业负面清单目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改造后仍无法达标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依照法定程序责令停建、关闭。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和信誉评定、诚信体系建设,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健康监管中的作用。
(四)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加强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职业健康和放射卫生防治服务体系。建立省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和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质控中心以及职业病综合防治重点实验室。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好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健康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以尘肺病治疗为切入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完善省级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增强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能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健康服务需求。加强辖区内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完善技术服务标准,健全技术服务机构分类监管与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激励机制。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能力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和统计要求,加强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管理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申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落实等信息的互联互通。
(七)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用人单位重视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手段,及时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职业健康新问题。
(八)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推进发病机理研究,在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早期职业健康损害、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疾病负担等研究,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重点攻关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放射性疾病等防治技术,以及粉尘、化学因素等快速检测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推广以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和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职业病防治合力。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代表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下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厅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纳入省重点研究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煤矿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等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省属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省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等费用。各地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高危粉尘、高毒和医用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制定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规范。完善重点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健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个体职业防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等职业健康标准和指南。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级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探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健康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五、督导与评估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监督和评估。各市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年度总结,并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对各市实施规划情况进行督查,于2018年底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底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中期和终期评估方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对中期和终期评估不达标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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