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2015-02-09 09:25:00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7号)文件精神,以“规范教师工资,规范学校收费,调动学校积极性,调动职工积极性为重点,按照向艰苦地区、一线教师、骨干教师、重要岗位和突出贡献人员适当倾斜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本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学年奖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和地区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占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者之和的70%,按月发放。
1.岗位津贴
按照实际聘任情况设置三类岗位,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体现岗位特点,向专业技术岗位倾斜。
管理岗位津贴标准:6级1560元,7级1440元,8级1370元,9级1320元,10级1290元。
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5级1580元,6级1560元,7级1540元,8级1460元,9级1440元,10级1420元,11级1340元,12级1320元,13级1290元。
工勤技能岗位津贴标准:3级1370元,4级1330元,5级1270元,普工1250元。
2.地区补贴
按照聘任岗位和学校所处地理位置确定补贴标准为:教师岗位(指周课时不低于4课时的教学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每人每月350元。在此基础上,县城直属以外川区农村学校教师岗位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每人每月增加70元;浅山区学校教师岗位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每人每月增加210元;深山区学校教师岗位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向农村学校、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倾斜。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全勤奖、完成工作量奖、特殊岗位津贴、成果奖四项,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县教委提出指导意见、学校制定发放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者之和的30%。
1.全勤奖
由学校依据国家、北京市文件规定,制定考勤管理办法,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全勤奖。
2.完成工作量奖
由学校依据北京市教育局《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作定额和超定额发放酬金的试行办法》(市教行字〔1979〕第145号)、《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年8月12日执行)以及学校制定的各种岗位工作标准,确定每个岗位标准工作量。完成标准工作量,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完不成工作量的,要酌情扣减。超过标准工作量的,发放超工作量奖,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
3.特殊岗位津贴
(1)管理干部考核奖
①校长考核奖(书记、校长)
在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设立校长考核奖。校长考核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履职奖,根据学校规模、履职情况按月发放,标准为: 12个班及以下的学校700元/月/人,13-24个班的学校800元/月/人,25个班及以上的学校900元/月/人;第二部分为突出业绩奖,对取得业绩、做出贡献进行奖励,按年人均4000元提取,由县教委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按学年分等发放。
②副校级及中层干部考核奖
按学校规模大小,参照校长履职奖标准建立副校级及中层干部考核奖,副校级每人每月300-500元,中层每人每月200-300元,根据考核情况由学校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2)班主任津贴
根据教师工资水平,确定班主任津贴标准为:班容量低于20人的(含20人),每月200元;超出20人的,每增加一名学生增加10元班主任津贴。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班主任岗位后不再享受。
(3)特殊教育津贴
原特殊教育津贴已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学校仍可按原标准执行。
(4)骨干教师科研津贴
市级学科带头人每年发放科研津贴5000元,市级骨干教师每年发放科研津贴3000元,县级骨干教师每年发放科研津贴2000元,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学年末一次性发放。
各学校要建立校级骨干教师科研津贴,激励青年教师成长,津贴标准应低于县级骨干教师科研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制定。
(5)特级教师津贴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文件,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月发放。
4. 成果奖
对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不含书记、校长)。
超工作量奖、副校级及中层干部考核奖、校级骨干教师科研津贴、成果奖四项总额按规定标准核定。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标准,学校制定标准及发放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委批准后执行。
(三)节日补贴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每个节日各1000元。
(四)学年奖
参照延庆县公务员当年督察考核奖金平均水平,为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学年奖。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委依据对学校的考核结果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学年奖要拉开差距,向业绩突出的学校倾斜(学年奖在上一学年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在教师节发放)。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市教委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县教委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二)学校制定绩效工资中奖励性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委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校长绩效工资,在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教委根据对校长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加强工资管理和规范收费
(一)学校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工资经县教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坚持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管,尤其加强定期财务审计。同时,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改革的指导,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开、民主、合法、规范。
五、增加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补贴由三部分构成(标准执行全市统一规定)。一是按退休时职务增加补贴;二是按照年龄增加补贴;三是节日补贴。
(一)按退休时职务增加补贴
*退职人员按每月130元标准增加补贴。
(二)按年龄增加补贴
每5年一个档次,体现对退休较早人员的倾斜。
*退休人员在达到享受下一年龄组补贴标准时,从到龄当年1月1日起执行下一年龄组补贴。退职人员也按此标准增加补贴。
(三)节日补贴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每个节日各1000元。
六、组织实施
(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委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市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准备阶段。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县长孙文锴任组长,常务副县长胡耀刚、副县长赵志萍任副组长,县人力社保局、县教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延庆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认真学习文件、吃透政策,如实统计数据、摸清底数,按照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的计算口径,分别测算出公务员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年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阶段。准确掌握义务教育学校人员情况和收入状况,进行经费测算,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额,研究并提出分配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方案待市局批复后,以规范管理为重点,集中精力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核定工作,争取尽快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县教委要严格对学校进行考核,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平稳实施。
(三)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委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肃纪律,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义务教育学校落实好有关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97号)文件精神,以“规范教师工资,规范学校收费,调动学校积极性,调动职工积极性为重点,按照向艰苦地区、一线教师、骨干教师、重要岗位和突出贡献人员适当倾斜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本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参照执行。
二、绩效工资的构成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补贴、学年奖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和地区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占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者之和的70%,按月发放。
1.岗位津贴
按照实际聘任情况设置三类岗位,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体现岗位特点,向专业技术岗位倾斜。
管理岗位津贴标准:6级1560元,7级1440元,8级1370元,9级1320元,10级1290元。
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5级1580元,6级1560元,7级1540元,8级1460元,9级1440元,10级1420元,11级1340元,12级1320元,13级1290元。
工勤技能岗位津贴标准:3级1370元,4级1330元,5级1270元,普工1250元。
2.地区补贴
按照聘任岗位和学校所处地理位置确定补贴标准为:教师岗位(指周课时不低于4课时的教学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每人每月350元。在此基础上,县城直属以外川区农村学校教师岗位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每人每月增加70元;浅山区学校教师岗位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每人每月增加210元;深山区学校教师岗位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其他专技岗位、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向农村学校、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倾斜。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全勤奖、完成工作量奖、特殊岗位津贴、成果奖四项,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由县教委提出指导意见、学校制定发放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者之和的30%。
1.全勤奖
由学校依据国家、北京市文件规定,制定考勤管理办法,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全勤奖。
2.完成工作量奖
由学校依据北京市教育局《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作定额和超定额发放酬金的试行办法》(市教行字〔1979〕第145号)、《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年8月12日执行)以及学校制定的各种岗位工作标准,确定每个岗位标准工作量。完成标准工作量,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完不成工作量的,要酌情扣减。超过标准工作量的,发放超工作量奖,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
3.特殊岗位津贴
(1)管理干部考核奖
①校长考核奖(书记、校长)
在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设立校长考核奖。校长考核奖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履职奖,根据学校规模、履职情况按月发放,标准为: 12个班及以下的学校700元/月/人,13-24个班的学校800元/月/人,25个班及以上的学校900元/月/人;第二部分为突出业绩奖,对取得业绩、做出贡献进行奖励,按年人均4000元提取,由县教委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按学年分等发放。
②副校级及中层干部考核奖
按学校规模大小,参照校长履职奖标准建立副校级及中层干部考核奖,副校级每人每月300-500元,中层每人每月200-300元,根据考核情况由学校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2)班主任津贴
根据教师工资水平,确定班主任津贴标准为:班容量低于20人的(含20人),每月200元;超出20人的,每增加一名学生增加10元班主任津贴。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班主任岗位后不再享受。
(3)特殊教育津贴
原特殊教育津贴已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学校仍可按原标准执行。
(4)骨干教师科研津贴
市级学科带头人每年发放科研津贴5000元,市级骨干教师每年发放科研津贴3000元,县级骨干教师每年发放科研津贴2000元,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学年末一次性发放。
各学校要建立校级骨干教师科研津贴,激励青年教师成长,津贴标准应低于县级骨干教师科研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学校制定。
(5)特级教师津贴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文件,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月发放。
4. 成果奖
对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不含书记、校长)。
超工作量奖、副校级及中层干部考核奖、校级骨干教师科研津贴、成果奖四项总额按规定标准核定。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标准,学校制定标准及发放办法,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委批准后执行。
(三)节日补贴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每个节日各1000元。
(四)学年奖
参照延庆县公务员当年督察考核奖金平均水平,为义务教育学校建立学年奖。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委依据对学校的考核结果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学年奖要拉开差距,向业绩突出的学校倾斜(学年奖在上一学年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在教师节发放)。
(五)绩效工资总量随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市教委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县教委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二)学校制定绩效工资中奖励性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县教委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三)校长绩效工资,在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教委根据对校长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加强工资管理和规范收费
(一)学校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工资经县教委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四)坚持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管,尤其加强定期财务审计。同时,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改革的指导,确保收入分配的公开、民主、合法、规范。
五、增加退休人员补贴
退休人员补贴由三部分构成(标准执行全市统一规定)。一是按退休时职务增加补贴;二是按照年龄增加补贴;三是节日补贴。
(一)按退休时职务增加补贴
职务(岗位) | 标准(元/月) | |
行政人员 | 处 级 | 170 |
科级及以下 | 150 | |
专业技术人员 | 副 高 | 170 |
中级及以下 | 150 | |
工人 | 150 |
*退职人员按每月130元标准增加补贴。
(二)按年龄增加补贴
每5年一个档次,体现对退休较早人员的倾斜。
年龄组 | 59岁及以下 | 60-64岁 | 65-69岁 | 70-74岁 | 75-79岁 | 80岁及以上 |
标准 (元/月) | 50 | 55 | 60 | 65 | 70 | 75 |
*退休人员在达到享受下一年龄组补贴标准时,从到龄当年1月1日起执行下一年龄组补贴。退职人员也按此标准增加补贴。
(三)节日补贴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每个节日各1000元。
六、组织实施
(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委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市人力社保、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准备阶段。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以县委副书记、县长孙文锴任组长,常务副县长胡耀刚、副县长赵志萍任副组长,县人力社保局、县教委、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延庆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认真学习文件、吃透政策,如实统计数据、摸清底数,按照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的计算口径,分别测算出公务员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年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阶段。准确掌握义务教育学校人员情况和收入状况,进行经费测算,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额,研究并提出分配方案,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方案待市局批复后,以规范管理为重点,集中精力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核定工作,争取尽快落实到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县教委要严格对学校进行考核,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加强对教职工的考核。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平稳实施。
(三)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教委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肃纪律,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督促义务教育学校落实好有关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规定。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