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扎实推进我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布工作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需要,是新常态下创新社会治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也是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的迫切需要。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从加快诚信安徽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积极稳妥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持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正确把握公布标准
为正确理解和把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办法》第五条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办法》所称“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是指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四类情形: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3个月以上不改正的;
2.社会保险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比例在30%以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或强迫加班,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4.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
(三)《办法》所称“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因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停工、个人极端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四)《办法》所称“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是指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严格规范公布程序
对符合社会公布条件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在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中给予“其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的提示。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报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列明违法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主要违法事实及查处与整改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拟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依法应公布未公布的,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督促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被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该行为已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同时予以更正。
四、切实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依法组织实施,克服“不敢公布、不愿公布”的怠政思想,建立健全本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机制。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掌握《办法》有关内容和要求,提高案件的办理质效,提升公布的影响力。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意义,提升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营造讲法治、守信用、促和谐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应将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及时将监察执法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积极与相关部门共享、交换各类用人单位相关失信信息,实施分类监管,健全联动惩戒机制。加强上下级之间和相关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共同推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