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免费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相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首府社保惠民工程,现将城镇职工免费体检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参保缴费期间连续2年以上未住院的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1-6级优抚对象除外),可在定点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二、两年未住院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按照人均600元标准执行;两年以上未住院且未参加体检人员,按每增加一年,体检标准上浮200元执行,最高不超过1000元,体检或出院后时间重新计算。2017年按照人均600元起始标准执行。

  三、体检经费由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四、体检项目目录及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召集医疗专家、参保人员、医疗机构等在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确定,参检人员可根据体检项目目录、标准和体检限额酌情选择体检项目,健康体检实行一次性结算,年度内不补退,跨年不累计,自选体检项目费用超过规定额度部分由个人自付;未超过额度的按实际结算,不允许多次体检累计额度。

  五、乌鲁木齐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具体承办我市城镇职工免费体检工作。

  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参保人员分布状况、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等情况,制定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申请条件、评估规则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拟订城镇职工健康体检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文本,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在城镇职工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预算管理、费用结算、预留保证金返还、信息管理、违约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三)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定点体检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明确在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协议、不具备服务能力单方解除协议以及双方协商终止解除协议的情形。体检定点医疗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协议退出的,两年内不得申请签订服务协议,其法定代表人两年内不得代表任何医疗机构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服务协议承担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九、体检标准和体检项目目录每年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整。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体检工作的管理和运行情况负有综合管理职责,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定点体检医疗机构负有指导、监管、考核职责。

  十一、体检项目目录、标准及医院名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