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补充意见的通知
2015-03-06 09:58:00 浏览: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和规范今年的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工作,现就《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时,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中应扣除已签订协议保留杜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平均人数。
2、按照沪财行(1992)43号文件规定实行的伙食费补贴,原未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从2001年起可按468元(39元/月12)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2000]第92号令)规定实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中新增加的1%部分可按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按上述规定,2001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公式为:2001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00年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按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并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部分)+(企业2000年职工平均人数-至2000年底已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平均人数)1.01+468元
二、企业劳务用工费用
经批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转制企业,其各种劳务用工开支的费用,按(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和规范今年的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工作,现就《关于2001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1、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时,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中应扣除已签订协议保留杜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平均人数。
2、按照沪财行(1992)43号文件规定实行的伙食费补贴,原未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从2001年起可按468元(39元/月12)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3、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2000]第92号令)规定实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其中新增加的1%部分可按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
按上述规定,2001年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计算公式为:2001年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00年工资清算的实际进成本工资数额+按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规定动用历年工资结余发放并可核入人均工资总额基数的部分)+(企业2000年职工平均人数-至2000年底已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平均人数)1.01+468元
二、企业劳务用工费用
经批准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转制企业,其各种劳务用工开支的费用,按(沪劳保综发[200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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