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关于下调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根据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合理增长”的管理原则,结合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现状,为坚持社保惠民,为企业减负。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至6.5%,费率下调后原个人帐户划入比例维持不变。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2017年4月27日
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