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

2015-05-19 17:35: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76号)精神,现将《福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6日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76号)精神,特制定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方案:
  一、 政策的适用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各类企业(包括非公、小微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列入国家、省、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企业名单的各类企业。
  (三)转型升级企业。指享受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及我市配套贯彻实施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各类企业。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年未裁员或净裁员率(指企业年初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数减去企业年末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数占企业年初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数的比重)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福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产业、环保政策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核查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等项目审批和实际建设的核实情况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备案情况等资料);
  (2)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文件;
  2、《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及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此外:
  1、符合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还需提供重组兼并或债务重组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等材料。
  2、符合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的,还需提供国家、省、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名单相关文件等材料。
  3、符合转型升级企业的,还需提供享受过闽政〔2015〕1号及我市配套贯彻实施意见扶持政策的相关凭证依据等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同时符合不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审核认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件确认后,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是否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是否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转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进行认定。
  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后,退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通过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统一转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是否属于实施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转型升级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等企业类型进行认定。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退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每个部门受理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情况,确定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报人社部门核定后,在当地政府和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上解和统一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就〔2013〕10号)要求,将拟用于稳定岗位补贴的企业数和补贴金额列入《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告单》支出的“其他项目栏中,并附《福州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补贴资金拨付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及各县(市)区应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账户。

  五、政策执行期限
  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2014年度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更好服务于包括非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转型升级。为落实好政策,经研究,我市成立了失业保险支持稳定企业岗位审核认定工作小组(见附件2)。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定补贴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引导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用工调剂等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每年9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汇总政策执行情况上报市人社局。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区应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明确对象实施范围,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照稳定岗位实施条件要求,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使用计划,确保规范运作。在账户处理上,应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稳岗补贴资金单列“其他费用支出科目,并分设子项目明细,单独建账,在失业保险基金报表中的相应科目单独反映。
  (三)密切跟踪监测。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市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将适时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
     2、福州市失业保险支持稳定企业岗位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