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5-05-27 09:51:00 浏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省级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摸清底数
各地对管辖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摸底,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管理台账,全面真实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数据。
二、建立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和《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通知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3〕5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于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同时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各地要在4月10日前将核验结果等汇总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三、做好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工作
各地要指导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超比例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尽快按程序明确辅助性岗位的设置,研究制订分流安置计划,切实做好调整用工方案的备案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备案的内容包括: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的用工情况,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工的岗位分布情况(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的辅助性岗位目录;调整安置渠道(转正方案、业务外包方案、退工方案等);两年过渡期的时间安排表等。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实行省市县三级分别备案,分别负责实施本管辖范围内用工单位的备案工作,年内完成。对超比例又不采取措施的用工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
各地要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劳务派遣用工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既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又切实履行好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日常监管,切实防止“重审轻管、“以审代管。要从源头上规范,审批一家,规范一家。审批环节要重点做好“四审、两核查:审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审登记注册原件是否真实,审规章制度、合同、协议是否与法律法规相符,审职工名册、用工备案台账是否建立;核查办公场所设施、核查信息管理系统等。
各地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报送工作,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黄 艳 027-87812372、87277126(兼传真)
电子邮箱:gzc0111@163.com
附件1: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样表)(略)
附件3: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统计表(样表)(略)
2014年3月12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