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4]13号文件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5-05-27 09:58:00   浏览: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提出明确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抓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抓好学习培训,重点学习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切实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结合起来,在严格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要建立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帐,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符合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
  三、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适时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暂行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加强对存在有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未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现象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存在有以承揽、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现象的用工单位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情况报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组织领导,增强工作预见性,及时掌握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并于4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李青云 王海山
  联系电话:0371-69690081,69690082(传真)
  电子邮箱:ggjyfwc@163.com
  附件:1、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略)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略)
  3、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