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任期有无自动延长及解除保护规定
2021-07-02 09:28:00 浏览:
提问人:制造行业HR
Q:律师,您好!请问工会法关于工会委员任期有无自动延长及解除保护规定?
江三角·北京 钟新霞 律师
A:工会干部的范围包括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工会工作人员。对于工会委员而言,如果是专职工会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非专职工会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在任职期间内,如果工会委员出现过失或严重过失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第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