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及时便捷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现就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驻呼和浩特的中央机关垂直管理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2.驻呼和浩特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含武警)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在全区有重大影响且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各旗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内除上述第二条明确的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做进一步明确。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规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