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发布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正常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不断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现就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
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4%,不设企业工资增长上线。
二、201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要求
1、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当地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方案向社会公布。
2、企业行政方与企业工会组织要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职工意见和工资指导线,提出工资协商要约。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工资增长率、年度工资使用总额、年度基本工资调整办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企业的发展。要通过公平、公正协商寻求平衡点。
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含劳务派遣职工)、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原则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要重点优化工资结构,切实提高基本(岗位)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重,发挥工资分配制度的激励导向和保障作用。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以在工资增长基准线以上安排2017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不稳定、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以参照工资增长下线安排2017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可以参照工资指导线调高计件单价、计时工资标准等。
3、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企业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为职工增加工资的,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说明理由。
各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绩,结合我市公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及主要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增长职工工资水平,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确保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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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