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做好2017年度初创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民创业带动就业五年行动计划(2015-2019年)>的通知》(长办发[2015]19号)、《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财社[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度初创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象为就业重点群体在我市(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创办的初创企业。就业重点群体包括以下10类人员: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留学归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贫困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残疾人。
申报一次性开办费补贴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盲人创办的医疗保健性按摩项目可申报)。
合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注册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
(三)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四)担任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初创企业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一般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补贴标准
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申请3000至2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是指初创企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已按照规定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以申报时实际吸纳的城乡劳动者人数为准)。吸纳2人的按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1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只能申请一次且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三、申报材料
(一)《长沙市2017年度初创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1、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2、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3、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返乡农民工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5、农村贫困劳动力需提供已建档立卡的相关证明;
6、被征地农民需提供征地协议复印件;
7、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随军家属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的随军批复;
8、刑释和解除强戒人员需提供刑释和解除强戒证明;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10、就业重点群体参加了创业培训的提供《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表(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申报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五)初创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公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门户网站(http://www.cshrss.gov.cn)公开政策文件。申报对象按属地原则,于7月21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材料报送时须提供各类证明、证件的原件核验,所提交的复印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二)审核汇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做好实地考察工作。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需核定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及补贴金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于8月18日前将本辖区内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芙蓉中路一段669号市创业指导中心2501室)。
(三)公示抽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集中复核工作,确定补贴对象及金额,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分别开展抽查检查。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文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微信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各相关单位在核审相关材料时,要积极推荐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代表先进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
(二)严格条件做好审核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把关,确保真实性。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应停止补贴发放,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将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服务于补贴申报的公职人员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索拿卡要、刁难企业和个人,收受企业和个人财物。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委托中介申报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补贴资格。
六、相关解释
(一)“初创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长沙市2017年度初创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报表
2.长沙市2017年度初创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汇总表
3.咨询电话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层次人才职称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