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的通知

2015-08-03 13:52:00   浏览: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及《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6日
  
  
  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实施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公平公正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时,应当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从轻或减轻、从重、不予处罚的情形,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罚档次递减一档确定处罚标准,适用第1档处罚标准的不递减。
  第八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不含本限)确定处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6.胁迫、诈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7.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
  8.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罚档次递增一档确定处罚标准,适用第3档处罚标准的不递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1.对劳动者家庭、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2.引发集体上访或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对维权的劳动者采用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方式的;
  4.抗拒、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依法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内适用最高限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法人单位1000元以下的处罚和无自由裁量幅度的处罚,不予细化。
  第十三条 未列入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适用规则及《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精神合理实施。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