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关于2016年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1-19 13:40:00   浏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直各委(办)局、市直属企业:
  现将2016年劳动能力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鉴定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
  (四)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审查同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审核,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批准的程序办理。
  在县(市、区)申报的,由县(市、区)人社局受理,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审核。
  中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驻吉部队的申报,原则上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也可由属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
  (二)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并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或者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出具证明)。
  (三)其他申报程序,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三、鉴定程序
  (一)劳动能力鉴定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公示结论的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实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鉴定工作全程监督。
  (二)劳动能力鉴定报名日期为1月15日至3月15日,本年度起实施每年一次集中鉴定,申报疾病不超过三种,鉴定地点一般以社保缴纳所在地为准。报名后无故不参加鉴定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鉴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被鉴定人员应当按照确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等)。
  (四)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五)鉴定结论于全省鉴定结束60个工作日后下发。省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公示5天,接受监督。
  (六)各类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制作。可以到省人社厅网站下载。
  四、有关要求
  (一)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直接关系到有关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给予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工作做好。
  (二)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残疾人管理等机构要密切配合,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三)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抵制不正之风影响,排除干扰,确保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宣传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鉴定标准等政策,及时解答群众咨询,保证群众充分理解相关政策。
  (五)要妥善化解矛盾,防止出现矛盾简单上交等不负责任做法。要及时反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方面遇到的倾向性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