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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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精准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二)负责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三)组织创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省人社厅建议,审核确定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批复下达创业专项资金预算;

  (四)会同省人社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会同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五)会同省人社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六)组织开展创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注重对专项资金执行效率实施的监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人社厅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创业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创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统筹使用和分配专项资金,不得按部门内设机构进行切块管理;

  (三)负责组织并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计划,提出创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

  (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六)负责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汇总,提出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监管和评价,向省财政厅报送整体绩效目标;

  (七)加强对创业创新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动态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做好创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做好本地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组织本地专家评审,并择优上报等工作;做好资金审核拨付工作;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项目申报、审核、筛选、组织本地专家评审,并择优上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并对申报项目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要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按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要求报送绩效目标以及人才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总结材料。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方向清、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创业项目。以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补助、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博士后及留学回国人才双创基金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创业能力提升补助、创业活动补助及劳务输出专项补助为支持重点。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补助。用于对依法注册的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支持。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

  2.为创业者提供免租或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场所,具备形成企业创办、成长、出园、滚动孵化功能的创业实体;

  3.园区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20户以上,能带动50人以上就业,并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

  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用于对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创办的创业实训基地给予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或兼职创办的创业创新实训基地,引领和带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优先予以支持。申报创业创新实训基地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实训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2.有相应的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实训指导师资队伍;

  3.提供相应的实训实践平台,每年培训人数达到300人以上或大学生100人以上。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用于支持省内公办和民办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创办的实训基地购买实训设备(含实训设备配套软件)、耗材和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师资培训及特殊群体培训补助(含职业技能鉴定费)等补助。申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1.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培训场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2.每年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3.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

  4.有满足教育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

  5.近几年国家和省级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和资金的使用,能够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在接受各级审计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问题或能够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十三条 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补助。对经考核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给予补助。对创业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农户)达到30户以上,带动就业人数150人以上的给予补助。其中:入驻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正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对当年已获得过创业创新实训基地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支持。

  第十四条 博士后及留学回国人才双创基金补助。采取资金注入的方式,为省内博士后和留学回国双创人才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支持,主要用于项目启动资助、商业银行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等支出。

  第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采取资金注入的方式,为省内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项目单位提供支持,主要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等支出。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扶持基地建设补助。用于对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单位创建的院士工作室(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留学报国基地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区等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基地,提供相应的基地建设和人才创业培养扶持补助。

  第十七条 创业能力提升补助。用于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师资和高层次人才管理人员国内(外)培训补助。

  第十八条 创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竞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就业大型招聘会等创业活动,视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劳务输出专项补助。用于支持省直相关单位及市(州)、县(市、区)开展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项目考察、洽谈对接、维权服务、农民工市民化服务中心建设以及对达到国家级、省级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和省级高质量就业示范行政村标准的相关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实训设备购置费、教学补助费(含外聘教师补助)、实训耗材、设备维修、人才培养评价、创业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及维护费、创业实训软件及相关费用。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严禁用于补充人员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对确需安排的重大课题研究和发展规划项目经费要从严控制。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规定可提取部分工作经费的个别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外,各市县、各部门不得在专项资金中违规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创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二者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综合考虑选取各地创业项目申报情况、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带动就业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同时参考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计算确定专项资金分配额度。鉴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或政策调整,每年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对选取的因素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市(州)、县(市、区)资金分配,除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外,均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与工作绩效考核挂钩,与资金使用效果挂钩。各地可根据省里确定的支持范围和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支持方式和支持项目,并将资金使用分配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对没有申报项目的市(州)、县(市、区)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中省直创业项目和市县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或审核,根据评审或审核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第二十七条 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创业专项资金项目数据库,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对经审核论证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且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列入全省重大创业项目的,给予重点和优先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 申报时间。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发布下年度创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市(州)、县(市、区)和中省直部门(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年度拟申请省级创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项目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报将视为无使用资金项目。

  第三十条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要写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申请额度、完成时限、项目实施工作方案、项目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预期效果要有明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用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

  第三十一条 申报要求。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需在申报时说明已申请其他资金支持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创业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专家评审。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中省直创业项目和市县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现场答辩、实地踏查等环节后,由评审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市(州)、县(市、区)创业项目评审,采取备案制,由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请分管资金主管部门的副省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定后,核报省长审批。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根据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为提高本级部门预算的年初到位率和下级政府预算的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列入省本级部门预算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提前下达各地,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对需据实结算的特殊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最后一期的下达时间一般不迟于9月30日。

  第三十五条 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由各级人社部门在资金审批下达前将拟分配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六条 资金下达。中省直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给项目单位;市(州)、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创业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报备。

  第三十九条 对结转结余资金、市县财政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资金、项目单位因情况变化无法执行的资金等,要按有关规定明确处理方式。其中:对结余资金和连续结转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或下级财政的,市县财政要按规定及时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但尚未支出的,同级财政要按规定及时收回统筹使用。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购置设备设施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核查和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创业专项资金支出明细、项目执行内容、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总结材料。市(州)、县(市、区)报同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汇总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中省直项目单位将总结材料直接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 绩效目标,省人社厅在编制省级创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提出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省级创业专项资金的单位,申请资金时要同时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同级人社部门;省级和市县人社部门,分别对本级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由省人社厅统一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使用整体绩效目标。

  第四十五条 绩效自评。省和市县人社部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审核汇总后,形成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创业创新项目经济效益、带动就业人数、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第四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好的创业项目,在安排当年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考评结果较差或出现违规问题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创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人社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至2020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级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及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