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意见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部门规章的实施工作。《办法》对报考者、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及处理程序等作了进一步修订明确,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报考者违规违纪行为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对《办法》第六条报考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应由各级考试机构给予其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省考试机构备案;对《办法》第七条报考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与报考者违纪违规相关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作出处理决定;对《办法》第八条报考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将与报考者违纪违规相关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考试工作人员要做好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的现场处理工作。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填写《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见附件1)。对属于《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该记录单由考试机构留存;对属于《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该记录单由考试机构移交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各地要按规定程序处理违规违纪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填写《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见附件1)、《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报考者享有的权利。如报考者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决定存有异议,可在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复核后作出处理决定。如报考者对《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严重违纪违规、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决定存有异议,可在即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务员主管部门复核后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填写《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见附件3),并送达报考者。
五、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报考者在报名、资格审查、体测、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备案、试用期管理等环节的违规违纪行为,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其取消报考资格或不予录用的处理。
附件:1.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现场处理情况记录单
2.公务员考试录用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
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务员局
2017年6月30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工作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