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以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向设在本市的总公司(总部)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六)疫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配送到郊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的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
(二)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到2017年底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药品采购“两票制”。
(三)为实现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本市大型流通企业要率先将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达到“两票制”规定要求,其他流通企业在年底前逐步调整到位。
四、及时做好实施准备各项工作
(一)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本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及时在阳光平台(即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下同)建立配送关系,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视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流通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完成生产企业发票信息上传阳光平台的信息化改造工作;承诺所有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均符合“两票制”规定要求,签署并公示承诺书。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应提供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签署并公示承诺书。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两票制”规定和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但必须在2017年底前调整到位。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与阳光平台提供的“两票制”功能应用接口改造工作须及时验收完成。
(四)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充分评估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保障情况,指导和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调整优化配送渠道;郊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村卫生室)确需增加一票的,应及时将选定的流通企业报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备案。
五、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并应当通过阳光平台查询由生产企业提供给流通企业的进货发票信息(必要时可要求流通企业提供加盖印章的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六、创造条件支持“两票制”的落实
本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本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乡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市药事所要通过阳光平台的信息化手段支持推进“两票制”执行,提高效率、简化操作、利于监管。
七、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药事所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阳光平台信息支撑作用,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市药事所。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对阳光平台系统升级和改造给予项目支持和资金保障。
本市各相关部门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阳光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