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sjkj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连新路43号(邮政编码:510030)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7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5日


广州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2号)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项目是指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伤预防措施,开展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宣传、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针对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纳入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市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编制审核全市工伤预防项目费用预算和支出;对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伤预防项目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工伤预防项目的承办机构;组织开展工伤预防费绩效评估及项目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工伤预防培训教材和资料;不断完善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体系。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市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全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负责汇总全市工伤预防项目费用预算;协助市人社部门开展选定(或公开招标确定)工伤预防项目承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受市人社部门委托与承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核和结算、支付工伤预防项目费用,确保相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编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和资料;协助组织开展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部门):编制本部门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相关工作。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编制本部门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编制安全生产培训教材和资料;负责提供工伤事故多发和职业病高危行业单位名单;协助提供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协助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相关工作。

  (六)市总工会: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的相关工作。

  (七)其他机构:各区人社、住建、卫生、安监部门以及区社保经办机构等单位,根据市人社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工伤预防项目包括:

  (一)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政策宣传项目

  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等宣传。

  (二)工伤预防培训教育项目

  1、一般工伤预防培训教育项目。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开展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以及相关知识讲座等活动。

  2、现场互动与持续改善式工伤预防项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高危行业及其高危岗位参保职工、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程度较高行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开展工作环境工伤危险因素风险评估,实施工伤保险政策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对工伤预防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等。

  (三)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高危行业在岗参保职工,根据《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确定高危岗位参保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时发现职工职业病隐患及疑似职业病,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工作环境,降低职工职业病危害风险。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以下简称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高危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及《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2007)和《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2004)等规定,确定高危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具体检测项目。并根据检测评价报告提供的技术性意见,协助用人单位改善生产设备和相关生产环境。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参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或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也可选择同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已参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任一情形的用人单位,需在项目完成满三年后才能再次参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承办机构是指具备以下条件,可协助责任单位承办工伤预防项目的社会机构。

  (一)承办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政策宣传项目和工伤预防培训教育项目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具有提供政府服务项目的相应条件,从事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2、具有独立财务资质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可开具宣传培训、会议等服务类发票;

  3、具有相关专业人员、硬件设施和信息技术支持;

  (二)承办职业健康检查和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办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取得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承办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的机构应取得有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2、遵守国家、省、市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吉祥坊2012及相关标准;

  3、具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的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4、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职业健康检查和危害因素检测相关费用结算需求;

  5、具有三年以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危害因素检测业务的经验,并在国内行业中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权威。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八条明确的条件,选定工伤预防项目的承办机构。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政策宣传项目及一般工伤预防培训教育项目,由责任单位从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社会机构中选定承办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完成期限、费用支付标准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二)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的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政策宣传项目,由责任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并与中标承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完成期限、费用支付标准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三)职业健康检查、危害因素检测和现场互动与持续改善式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安监部门,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确定(或按广州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定)承办机构。

  受市人社部门委托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与选定承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项目范围、服务质量、费用支付方式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四)责任单位选定工伤预防项目承办机构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承办机构名单。


  第十条 责任单位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一)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政策宣传项目:市、区人社、住建、卫生计生、安监部门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工伤预防方面的政策宣传。

  (二)一般工伤预防培训教育项目:由市、区人社、住建、卫生计生、安监部门根据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及工伤预防工作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开展工伤预防等培训教育项目。

  (三)现场互动与持续改善式工伤预防项目:由人社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按立项和招标采购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承办机构开展该预防项目。

  (四)职业健康检查和危害因素检测项目:

  1、由市安监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行业性质及工作环境对职业病危害程度排序,遴选确定优先职业健康检查或危害因素检测的高危用人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2、由承办机构联系高危用人单位,协商职业健康检查或危害因素检测事宜,填写《广州市高危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审核表》)或《广州市高危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审核表》(附件2,以下简称《危害因素检测审核表》)。

  3、承办机构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审核表》或《危害因素检测审核表》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后,由承办机构分期分批组织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或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职业健康检查审核表》或《危害因素检测审核表》作为承办机构结算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必需凭据之一。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费用在本市工伤预防费中列支,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政策宣传项目参照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规定支出范围和预算内据实列支。

  (二)工伤预防培训教育项目参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编〔2015〕215号)的规定执行。

  (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参照《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等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参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及《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2007)和《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2004)以及省物价、省财政厅关于省疾病预防控制收费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伤预防费年度预算。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和工伤预防费管理规定审核、结算、支付工伤预防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建立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绩效评估验收机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工伤预防项目责任单位组成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小组,从服务对象满意度、经济效益变化、工伤发生率变化、基金支付情况等方面对工伤预防项目的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要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加强对承办机构开展项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落到实处,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有关工伤预防项目办法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开展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测工作及工伤康复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高危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审核表

  2.广州市高危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