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2021-07-09 15:04:00   浏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有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精神,按照“健康中国”“健康企业”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为指导,制定并有效实施了《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开展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专项治理和宣教培训等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职业病防治管理和技术服务网络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救治水平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条件进一步改善,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进一步增强,政府主导、多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局面初步形成。

  截至2015年底,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已有1.2万余家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30万余人,对23万余名从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其中农民工11.3万余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和万盛经开区安监部门均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编制由2011年的60人增加至152人,平均每个区县3.7人,全市1007个乡镇(街道)安监办均明确了1―2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全市现有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机构(含放射诊疗技术服务机构)49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55家、职业病诊断机构2家、职业病鉴定机构3家、职业病防治机构6家。全市职业病防治综合能力得到提升。但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仍然面临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一是传统行业职业病高发,新兴产业引起的职业病防治问题不容忽视。全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主要分布在煤矿和非煤矿山开采、冶金、建材、制造等行业。全市2008―2015年累计报告新发职业病病例30910例,其中尘肺病占97%。同时,随着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广泛应用,以往较少报告的混合气体中毒、正己烷中毒、铬鼻病、苯中毒等时有发生,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报告病例呈现明显增多趋势。

  二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多,且主要集中在防护条件较差的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全市采矿业、制造业劳动者数量较多,且大多属于中小微型单位,规模小、投资低,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职业病危害突出,职业病发病率较高。

  三是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管力量薄弱。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不够,用于工艺技术改造、作业环境改善、劳动者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的投入不足,同时劳动者普遍职业病防护意识薄弱,维权意识不强。基层职业病防治和监管能力薄弱,乡镇(街道)安监干部普遍缺乏职业病防治知识,影响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是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补偿机制未完全落实。由于职业病的发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部分劳动者诊断出职业病后,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其职业病有关待遇得不到有效落实,且维权困难。同时,部分因罹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生活困难得不到救助。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强化政府监管职责,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科技创新及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健康中国、健康重庆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治理,强化监管。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救助制度,加大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2.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推动用人单位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及时识别、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推进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规范化服务,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职业卫生服务。

  3.统筹规划,落实责任。适应全市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联动,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完善体系,提高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掌握职业病防治情况,提高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具体目标。

  1.到2020年,各区县(自治县)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总数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及救助情况等有关信息。

  2.到2020年,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3.到2020年,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区县(自治县)覆盖率达到95%,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建立功能完善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4.到2020年,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患者救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健全监测评估体系。

  1.推进全市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情况等有关信息。全面掌握全市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了解不同行业、产业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做到早期发现、预防和控制。

  3.建立职业病危害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的落实并定期评估。

  (二)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

  1.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大力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为重点,在矿山、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2.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专项资金制度。

  3.在加强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发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三)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实施全市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2.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主体责任制。推动用人单位主动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设置警示标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鼓励用人单位配备职业卫生专业医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3.强化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开展职业安全教育,并建立个人安全培训档案。

  (四)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1.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根据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2.切实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根据当地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布局。积极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督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严格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病例信息。

  3.不断加强职业病救治能力建设,加强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提高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加大医务人员技能培训力度,制定尘肺病诊疗临床途径,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技术水平。

  4.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加强对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建立注册职业卫生工程师制度。

  (五)完善保障救助措施。

  1.各区县(自治县)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重点,依法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3.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通过建立尘肺病防治基金和职业病救助保障基金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对无生活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救助,逐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

  (六)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

  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持续、系统收集有关信息。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上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利用,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

  (七)加大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力度。

  1.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2.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创新职业健康促进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3.结合“健康城市”建设工作,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创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办法,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安排、同督促、同奖惩,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并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紧密配合的长效机制,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决杜绝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而在职业病防治上“先上车后买票”、盲目引进严重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现象发生。

  2.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整合资源,充实专业人员,强化设备配置,提高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有效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央在渝用人单位和市属用人单位及其在建项目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工业园区及重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的统筹协调,支持、督促当地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使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劳动者健康保护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淘汰落后工艺技术,不断改善职业病防治条件。

  (二)落实部门责任。

  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重庆煤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履行职责,研究职业病防控策略,联合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治疗康复能力建设,负责对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预防保健和康复行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放射性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2.市安监局:负责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开展和落实情况,查处建设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认定和监督管理。

  3.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参保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依法维护职业病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支持并推进职业病防治有关基础设施建设。

  6.市财政局:落实职业病防治有关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7.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工业园区和工业用人单位新建、技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措施与新建、技改、扩建项目同时实施。督促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与生产工艺等。

  8.市科委:将职业卫生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职业卫生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动职业卫生科技进步。

  9.市城乡建委: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建设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落实防护措施,控制和降低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指导各类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施工现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探索建立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10.市环保局:开展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等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11.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市属国有重点用人单位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督促其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措施。

  12.市民政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对失去生活保障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3.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审查工作。

  14.市总工会: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承担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执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5.重庆煤监局:监督煤矿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监督检查煤矿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及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负责监督煤矿用人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三同时”、职业病危害申报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查处煤矿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6.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逐年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加大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投入力度,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本地区、本单位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的各项主要任务。加大工伤保险补贴和社会救助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乱用、挪用专项资金。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障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四)完善法规和标准。

  推动出台并完善高危粉尘、高毒、放射性等作业管理的法规制度,加快制(修)订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急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标准和政策文件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清理工作。

  (五)加强科学研究。

  职业病防治有关部门要立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求,围绕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进行深入研究,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推进医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探索和推广有效防治技术。开展职业卫生前瞻性研究,及早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新发职业健康问题。加强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新信息技术在职业病监测、预防控制和风险评估中的作用。加强重点职业病早期职业健康损害监测技术和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研究,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超量照射、职业高氡暴露、近源同室操作人员健康损害监测技术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寻求开展全球性、区域性、多边性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提高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体系。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重点加强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和装备建设。建立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责任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职业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人等职业病高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探索引入金融、保险、税收、信用等手段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


  六、督导与评价

  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要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2018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终期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