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月27日中央综治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综治办《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2月27日视频会议纪要精神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将精神障碍疾病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的统筹地区要将其纳入,已纳入的统筹地区要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保障力度。

  二、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类精神障碍疾病的门诊保障待遇水平。要将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内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一并计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并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和实际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

  三、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困难参保精神障碍患者,要采取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政策措施,加大倾斜力度,实施精准保障。

  各地要切实做好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切实做好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