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2016-04-19 15:00:00 浏览: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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