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2016-04-19 15:00:00   浏览: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