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实施办法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关于印发《武汉市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现将《武汉市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6日
武汉市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及各类高层次人才同步推进、同步提升、共同成长,积极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和武汉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与对象: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它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 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在我市企业就业且符合我市紧缺技能人才范围的,纳入我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引进范围,并按程序办理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引进手续,由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等方面享有与高等院校毕业生同等的见习、求职、创业、贷款等政策。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聘用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时,分别比照全日制大专、大学本科毕业生聘任到相应岗位,其工资待遇按所聘任岗位执行。
第三章 岗位转换与职称认定
第五条 我市技能人才根据个人业务能力和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可从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向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流动,也可通过公开招考(聘)向机关、事业单位流动。
第六条 为畅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转换渠道,满足转岗聘任对任职资格的制度需求,在工程技术类职业或工种建立国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双向通道。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因工作需要转换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用人单位考核和申报,可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比照认定为相应的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因工作需要转换到技能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和申报,可凭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比照认定为相应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第七条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在我市制造业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具备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或取得相当技术水平荣誉称号者,可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并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应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其他技工学校毕业生,按中专学历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
第八条 技能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渠道按我市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报考机关事业单位
第九条 参加我市事业单位相应岗位招聘(录)的技能人才,其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可与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报考条件相对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其学历可按照全日制大专、本科对待。
第十条 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基层和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或者荣获中华技能大奖、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及享受省(含武汉市)以上政府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者在全国、全省、全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分别获得前三名次、前二名次、第一名次的优秀选手,以及其他急需紧缺、确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采取专项招聘、专业测评、综合考核等方式进入事业单位。
第五章 报考军队士官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的,可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2年内入学或者复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参与部队直招士官选拔。
第六章 培养与扶持
第十三条 完善多层次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评价、使用、表彰、激励等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对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技能人才给予2至3千元培训资金补贴;深入实施“黄鹤英才(高技能)计划”和武汉市首席技师、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活动;对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市政府专项津贴,可破格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十四条 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企业职工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技能大赛活动,对获得各级一类竞赛优异成绩和二类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在武汉市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和首席技师评选活动中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和财政资金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上级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时本办法相关规定自动终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