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经办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国家要求,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5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月增加额为2016年底本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

  (三)倾斜调整。以下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标准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执行。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给予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由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前述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早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1.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2.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

  3.20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4.吉林省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名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