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办理享受资金扶持政策
(一)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
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意见》中提出的场地租金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中“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费用”等资金扶持政策时,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享受扶持政策须提交的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首次提出办理上述所涉及扶持政策时,需向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文件。
2.与残疾人或与其亲属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3.安置的残疾人名册,身份证、《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
5.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项目、安置残疾人数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级残联提交相关材料。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继续给予扶持。
(三)受理
县级残联在接到提交的材料后,受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县级残联受理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应按当地补贴标准尽快拨付到位;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明确资金扶持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残联应配合财政等部门制定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等补贴办法,以及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的企业或单位的补贴或奖励办法。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将扶持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出享受《意见》中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项。
三、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
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