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21-07-09 15:04:00   浏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行政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在浦东新区内,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凡与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不一致的,暂时调整实施。


  二、《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对改革试点事项进行调整,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作相应调整。


  三、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调整实施的期限,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试点期限一致。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推进情况。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