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医药机构:
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2017年7月12日
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职工医保定点资格准入评价工作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按工作实际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具体时间安排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级职工医保定点的申请报告及完整资质材料的将及时受理,提交资料不全及超出规定时间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资料当次有效,再次开展进行准入评价工作时,符合申请条件的需重新提交申请并附完整资料。经准入评价后未获定点资格的申请资料可在工作结束后30天内自行取回,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将不再保留。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省级职工医保定点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省级参保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就医需求的;
(二)上次的现场准入评价后实际得分低于65分的(含65分),其营业条件、服务设施与能力等未做出显著完善的(已进行完善的需同步提交情况说明);
(三)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省、各市州人社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予以停机处理未满一年的,受到解除(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处理未满二年的(含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以资料受理截止时间为准);
(四)属于申请省级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
第五条 申请报告及资料的提交等要求按省人社厅《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经正常受理的所有的医药机构均列入准入评价工作范围,按《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
第七条 准入评价工作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医保经办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承办申请资料书面审核、组织实地评分、评分汇总等各项日常工作;邀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机关纪委等部门对整体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第八条 书面审核申请资料。由医保经办处负责对所有申请医药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的记载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内容进行实施统一的书面审核,凡记载内容相互不一致,均视为申请资料不合格。
第九条 书面审核申请资料不合格的,不再进行现场评分工作环节,并通知相应的申请医药机构。
第十条 通过书面审核的医药机构由现场评分专家组逐一进行现场评价评分。
(一)现场评分按照申请医药机构的性质分为医院、诊所药店两大类,其中医院按每组每天实地2-3家的工作量安排;诊所药店结合具体位置分布等情况按每组每天6-7家的工作量安排;
(二)医院、诊所药店按每日工作量分组,具体名单确定后分别密封保存,并对应相应的全套申请资料;
(三)现场评分专家组的数量、所需工作时间和参与专家人数根据现场评分医药机构总量与日工作量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现场评分专家组的构成。现场评分专家组从省人社厅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成员分别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点医药机构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和人社、药监、卫计、物价及纪检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现场评分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开展现场评分前期,将组织所有参与人员进行集中培训,重点为通报工作程序,明确评分标准,强化工作纪律要求等,确保现场评分工作有序进行,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现场评分专家组当天的工作目标均采取从所有密封分组名单中现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在领取申请资料后遂赴现场开展评分工作,务必在当天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名单内医药机构的评价次序由组长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现场评分专家组通过实地查看、综合评价后,按照《青海省医疗机构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青海省零售药店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逐项进行现场量化评分。现场评分表应由专家组成员与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被评审单位印章。
现场评分表要做完成一家密封一家,完成全天工作后,各组评分材料集中密封后与申请资料一并交回医保经办处集中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各组所有现场评分结束后,在准入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机关纪委和党支部纪检委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集中拆分,按医院、诊所、药店分类登记汇总后现场通报。具体评分情况应及时上报省人社厅、省社会保险服务局相关领导。
第十六条 经现场评分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及按60%比例拟纳入准入范围(得分排名并列的一并纳入)的医药机构名单,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确定为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发文通知。
第十八条 省社会保险服务局与新定点的医药机构开展《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协商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开通省级职工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将不签订协议,不开通联网结算。
因医药机构的原因,在确定日期内未能签订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 各申请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组进行实地检查,认真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推委、隐瞒,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当次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3年内不得申请准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各现场评分组要严格按照准入评价条件,认真负责、事实求是、公正客观地评价申请医药机构得分,严禁打"人情分、关系分",严禁收受被评审单位的礼物、礼金和接受吃请。参与准入评价的工作人员与专家要严格执行准入评价的各项工作和纪律要求,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误导、暗示、篡改评分,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评分正式公示前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各医药机构现场评分的得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准入评价工作以及现场评分等情况有争议的,提交省人社厅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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