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成都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筹资工作的通知
2021-07-09 15:04:00 浏览: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残联,直属(直管)学校: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成府发〔2016〕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筹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
1.成年人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人每年180元和每人每年360元两档。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标准筹资。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符合市政府令第155号文件规定资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资助,其中,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有条件的区(市)县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余区(市)县按每人每年18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残疾人由残联按每人每年36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参加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2017学年度大学生和2018年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
2018年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1330元为基准,具体缴费费率及标准确定如下: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愿按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或0.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90元或245元。
2.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自愿按2016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490元。
3.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按成都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13元。
4.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从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20%的比例划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5.未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按照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32元,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由民政、残联等部门资助参加2018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二、筹资时间
2018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24:00。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人社、财政、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按照属地原则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确保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并按职责分工做好各类资助对象的身份确认、证明审查、组织参保及资助等工作,按照资助对象人数和金额相匹配的原则将资金缴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其中,低保对象(包括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特困人员统一由民政部门资助参保。
(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宣传动员,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辖区内参保筹资工作,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四)各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和托幼机构应组织好在校、在园学生儿童参保,按时完成参保信息登记、录入、代收保险费和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存资金等工作。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教育、民政、残联、卫计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各类资助对象的确认、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和资助参保资金的划拨工作,确保筹资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六)属于我市参保资助对象的大学生、中小学生、婴幼儿,由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帮助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