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做好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告

2016-09-05 15:31:00   浏览: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海南省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现就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2015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和地点:(一)审核时间:2016年9月30日前。(二)审核地点: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海口市海甸一西路2号)(三)联系电话:6622050666226133
  三、审核内容
  (一)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或《海口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口市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二)审核资料:1.残疾人职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2.残疾人职工领取工资清单;3.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审核要求:(一)用人单位到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或在海口市残联网站(http://www.hkscl.org.cn/)下载文件、表格。(二)用人单位应确保所报送审核资料真实、有效。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作为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五、相关说明:(一)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监督电话:65375049
  特此通告。
  海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