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2016-09-08 10:01:00   浏览: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1]48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