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法!

2021-07-31 11:02:00   浏览:

【案情简介】

前几天,某建筑工地农民工十余人因农活儿忙需要回家。可是,他们从进入施工现场到现在已经干了三个多月,但公司始终未发放工资。当初,包工头在进工地时向他们承诺:工资按月结算,同时,让他们在农忙时休假。

因为急需回家,这些农民工一起向包工头讨要工资,但包工头担心他们回家之后不再回来,就推托说工程没有完工、工程款还没有结算,现在没有钱支付工资。

此外,公司当初并未与这些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书面约定每月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等,这些农民工很无奈,只好向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案例分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26条专门对本案涉及的工程建设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此外,《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这些农民工,并向他们作出详细答复: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他们签订书面合同来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本案未签劳动合同、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均系违法。根据《条例》第10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针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农民工还可以同时提出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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