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附条件签订合同,员工因无合同可索赔
2021-08-02 23:45:00 浏览:
编辑同志:
我入职时,公司曾与我达成了“条件成就时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只有在公司现任的技术员离职后,才能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前,我虽可以在公司上班并享受约定的待遇,但暂时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目的是避免被现任技术员抓住把柄,对我的工资待遇等说三道四。
时过9个月后,我觉得公司并不适合自己发展。近日,我决定离职。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读者:胡莉莉
胡莉莉读者:
你有权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一方面,“条件成就时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基于此,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推卸的法定义务。
结合本案,公司和你约定“条件成就时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疑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针对这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且自始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用人单位便必须承担对应的义务。因此,公司必须向你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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