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未协商一致辞退员工违法

2021-08-03 20:52:00   浏览:


【案情介绍】

2020130日,我入职某轮胎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131日至20211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我仍在该公司工作,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期间自20212月至20215月。

202162日,公司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于20212月初书面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你本人至今未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又找你本人多次提示续签未果,现由于你拒绝签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自202162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我认为公司在未与我就续签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以我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从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但公司称因我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行为。我能够提供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方式等未能协商一致。请问律师,公司能否以我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 盖女士

【律师解答】

您与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公司主张系因您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您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之情形,故公司向您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无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您的陈述,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2021130日,该合同到期后,您仍在该公司提供劳动直至公司于202162日通知您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并非到期终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公司主张系您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若您提供的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系双方对续签劳动合同的内容、方式等未能协商一致,您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可以认定公司向您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您对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一事存在过错,因此,公司以此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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